超女与武警战士似乎是两个不相干的话题,可最近发生一起事件却将两个完全不相干的话题牵涉在一起。这段日子,湖南卫视一个叫唐笑的超女与一位武警战士所引发事件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论,正反两方面人物立场不同,大部分人对唐笑口诛笔伐,但也有相当多的人甚至媒体为唐笑叫屈,据说广电部门和武警部队的领导还慰问了唐笑,武警战士在领导的陪同下还向超女唐笑道歉了。香港著名的时评人闾丘露薇为此也专门发表看法。看来超女唐笑与一位武警事件现在是个引人争议的话题,有为唐笑叫屈打抱不平的大有人在,为武警声援的人也大有人在,我为此来了兴趣,也谈一点自己看法。
这件事情发生后起初好像没有权威部门的说法,我们只能从网上及媒体报道上进行分析,可我们的媒体报道前后也有一些矛盾,如从保安到武警这是个很大的区别,在某种意义上是个本质区别,再加上作为当事人武警限于特殊身份作为个人不可能也无法出来说话,所以我们也只能根据网上各种说法及媒体报道进行简单的分析了。
省级广播电视台大门由武警站岗守卫,这是内卫工作有关法规法定的事情,作为武警战士在那儿依法执勤是法定的职责,当然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武警战士依法有权对任何无论以何种理由进入广电大门的人进行验证,阻止无通行证或无法出示通行证的人员进入,这点是无可非议的,这是内卫安全工作铁定的规矩。武警对于任何强行闯入的人,并且采取挑衅行为的人是完全有权利依法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手段制服对方的,这也是法定的权利。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警卫条令): 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从我们现在面上公开情况来分析吧,当时这位武警一开始看来还很有忍耐性的,只是说明和劝阻而已,就是针对超女唐笑不服从或冲动什么的采取措施也不会有错的。我们不妨退一步说就是唐笑因此受到伤害,作为明白法理的人来说也没有什么好非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无任何特权,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难道还要争议?当然就现实情况来说我们的社会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在法律面前要特权,在法律面前搞例外,这种情况还是有的,毕竟我们依法治国历史不长。
作为武警战士来说依法履行职责没有错,阻止无通行证人员进入广电大门也没有错,错只是最后一点,就是不应该用非专业的手法去反击妨碍执行警卫任务的对方,完全可以把对方擒拿下来,而不是用扇耳光这样的打架方法。当然武警这样的行为要是在美国或香港的话,我想也不会有什么大错了,一切蔑视法律的行为和人是要受到法律惩罚,违法在先你有什么好说的。当然现在发生事可在我们大陆呀,情况当然有所不同。
所以在我看来,超女唐笑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呢?武警战士身份不属于国家公务工作人员系列,因此我认为唐笑的行为不涉及妨碍公务行为而涉及妨碍行政事业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我们大家看看有关法律条款是如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超女唐笑已出了广电大门要再次进入大门就必须出示通行证,这对武警来说是铁的规矩,任何人不能例外的,否则放任进入作为武警来说是失职行为,是要追究失职的法律责任的。你唐笑无论任何理由无通行证就是不能进入,你硬要进入甚至作出“不妥当”或“冲动”的行为就是蔑视武警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还有用脚踢武警的行为,这个就是情节较为严重了,你侵犯的是正在依法履行内卫职责的武警!由此发生冲突引起事端也产生一些后果,其后果就是扰乱行政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了。由此看来应依法对唐笑进行相应处罚。
(未完待续)
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许可协议进行许可。
我的日志
本文链接地址:http://police.blog.zj.com/blog/d-144334.html
上一篇:师傅徒弟再次合作的“战果”..
下一篇:超女与武警战士事件思考之二
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









超女与武警战士事件思考之一
TAG:
评分(